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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鹿某某、被告康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鹿某某,康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25号原告:翟某某,女,193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女,西安铁路局西安供电段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女,西安市工艺美术研究所退休职工。被告:鹿某某,女,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建筑段退休职工。被告:康某某,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员工。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峰,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武鹏飞,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鹿某某、被告康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翟某某负担696.50元。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