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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民三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亚芳与奉化市顺星冲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芳,奉化市顺星冲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徐亚芳,农民。被告:奉化市顺星冲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常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亚芳诉被告奉化市顺星冲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亚芳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亚芳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徐亚芳负担。审 判 长  陈力笋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百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