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行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成伟与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黄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杭行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阳作军。委托代理人罗关明。委托代理人蒋朝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成伟。上诉人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黄成伟不履行城建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杭上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宇龙代理审判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唐莹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