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俞碧霞与许树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碧霞,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许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52号原告:俞碧霞,住广州市。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雅丽,职务:局长。第三人:许树泉,住广州市。原告俞碧霞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碧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俞碧霞承担。审 判 长 钟 涛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人民陪审员 麦小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