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二初字第5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南宁市欢乐影视传媒有限公、蒋某某等与广西天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路某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欢乐影视传媒有限公,蒋某某,广西天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路某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初字第585-2号申请人南宁市欢乐影视传媒有限公。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总经理。申请人蒋某某。被申请人广西天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总经理。被申请人路某。担保人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欢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蒋某某与被告广西天高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路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南宁市欢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蒋某某的保全申请,查封了被告路某所有的座落于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X号X栋2单元5层X号房产及担保人卢某所有的座落于南宁市科园大道X号二期X号楼X号房产。现因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路某不承担原告诉请的义务。路某于2013年3月22日提出申请,请求解除本院对其座落于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X号X栋2单元5层X号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申请人路某所有的座落于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X号X栋2单元5层X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本院对担保人卢某其所有的座落于南宁市科园大道X号二期X号楼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居广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