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一(孔)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汪某甲、汪某乙与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汪某乙,龚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孔)初字第31号原告汪某甲。原告汪某乙,系原告汪某甲之父。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林阳花,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诉讼、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龚某,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汪某乙与被告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甲、汪某乙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甲、汪某乙以与被告龚某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汪某乙撤回对被告龚某的起诉。审判员 陈小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蒙廖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