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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袁树坚与谭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树坚,谭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4月17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4月17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2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9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91号原告袁树坚,男,汉族,1955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谭国花,女,汉族,成年,住博罗县。原告袁树坚诉被告谭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树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国花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3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借给被告人民币33595.2元。至今为止,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始终未付款。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但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3595.20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利息为1436.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谭国花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在法定答辩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谭国花向原告袁树坚购买饲料,后被告因资金不足拖欠原告饲料款,并于2012年1月13日立下一份《欠据》给原告,该欠据约定“兹欠到石碣镇石碣二村袁树坚共叁万叁仟伍佰玖拾伍元贰角正,¥33595.20元”,借条上有被告谭国花的手写体签名,落款日期为2012年1月13日。借款逾期后,被告谭国花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长宁人民法庭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谭国花在2012年1月13日立下《欠据》给原告,承认欠原告款项33595.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并提出抗辩意见,故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33595.2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从2012年1月13日起按每年5.4%计付利息,由于原、被告双方对该借款的利息利率未作约定,利息计算应从起诉日即2012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谭国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谭国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树坚欠款33595.2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即2012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树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谭国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杨少球附:适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