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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顾才郎与舒承希、陈建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才郎,舒承希,陈建友,史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顾才郎,农民。被执行人:舒承希,农民。被执行人:陈建友,农民。被执行人:史兴祥,农民。顾才郎与舒承希、陈建友、史兴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舒承希、陈建友、史兴祥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顾才郎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兴祥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才郎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