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诉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乙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某丙公司浙江分公司,某丁公司浙江分公司,某戊公司浙江分公司,某己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7768580-x。法定代表人:黄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河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100-9。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丙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84292185-0。法定代表人:曹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丁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525909-9。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戊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馆驿后*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706265-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己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191558-6。法定代表人:黄乙。上诉人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某丙公司浙江分公司、某丁公司浙江分公司、某戊公司浙江分公司、某己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商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晓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春霞、代理审判员茹赵鑫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己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本案中明确依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而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首次开庭前亦据此提出异议,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某己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不符某某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某己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上诉人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本案案由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并非“保险合同纠纷”,理应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依据保险合同受理本案并以该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仲裁条款裁定驳回某己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明显错误,上诉人并非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二、本案所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基础关系应是架桥机制造安装合同关系,法院只能就该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架桥机制造安装合同中约定的“由签约地法院管辖”条款应属合法有效,因该合同发生的争议,无论从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角度起诉合同相对方,均应由合同签约地(武汉)的人民法院管辖。三、原审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依法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驳回某己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明显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不是因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而是因为本案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这一案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五被上诉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的向上诉人代位求偿的权利纠纷,根据法理,该纠纷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五被上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被保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制造安装合同法律关系。其中,上诉人并非五被上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上诉人并不产生当然约束力,原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五被上诉人的起诉显属不当,应当继续审理,但在审理时,应先就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商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上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