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金生与衢州海顺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生,衢州海顺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71号原告:杨金生。委托代理人:许正华。委托代理人:李玉红。被告:衢州海顺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山海。委托代理人:徐敏慧。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审理原告杨金生与被告衢州海顺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余建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海顺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杨金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已预收),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金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