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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48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李某某未能提供被告方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也未提供被告有效的电话号码可以取得联系,且没有在明确知道被告不能送达的情况下申请公告送达。2013年4月1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进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有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