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林州市某某公司、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林州市某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2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州市某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张某某申请执行林州市某某公司,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3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林州市某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林州市某某公司在农行彰德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兰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