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章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金法、仇伟旺。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及其辩护人陈金法、仇伟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章某甲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乐清市大荆镇洪斌大酒店开往乐清市大荆镇电影院方向,途经乐清市大荆镇荆山南路19号路段时,与王某乙驾驶的浙J×××××轿车发生碰撞,并发生争执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乐清市公安局理化检验,被告人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3mg/100ml。民事部分已调解。另查明,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章某甲检举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陈庆绍,现陈庆绍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章某乙、王某甲、李某的证言集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光盘、理化检验报告、立功材料、被告人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检举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有立功并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章某甲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妥当,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建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靓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