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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明英与郭让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英,郭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英,女,生于1982年04月21日,汉族,住凤翔县长青镇,农民.被执行人郭让娟,女,生于1962年06月20日,汉族,住凤翔县陈村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年01月13日(2009)凤翔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年08月27日(2010)凤翔执字第205号执行裁定书,在恢复执行张明英与郭让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867.08元,实际履行3867.08元,支付分四次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894元整。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50元。全案已全部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凤翔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