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京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京哲,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下江密峰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于1999年8月3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诈骗,于2002年10月16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0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诉[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京哲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波、代理检察员齐政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京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京哲于2012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丰林二号楼东侧一单元门前,将刘波停放的车牌号为吉BT43**号捷达出租车盗走。经吉林市龙潭区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000.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金京哲供述与辩解、失主刘波陈述、证人李海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捷达车架号、被盗车辆照片、车辆信息、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京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京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京哲于2012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丰林二号楼东侧一单元门前,将刘波停放的车牌号为吉BT43**号捷达出租车盗走。经吉林市龙潭区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000.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缴并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金京哲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11月22日下午,在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欣和网吧后门,趁司机刘波不在之际,将吉BT43**号捷达牌出租车盗走的事实经过。2、失主刘波陈述,证实2012年11月22日14时30分,其将吉BT43**号捷达出租车停在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丰林二号楼东数一单元门前准备交接车时,上厕所回来后发现出租车被盗的事实经过。3、证人李海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2日下午,其接到刘波的电话,得知刘波所开的出租车被盗,之后其驾车帮助寻找,并于当晚22时许,在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与绥化路交汇处将被告人拦下,随后报警的事实经过。4、吉林市龙潭区价格认定局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捷达出租车价值人民币28,000.00元。5、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白绿相间、车牌号为吉BT43**出租车返还给失主刘波。6、捷达车架号,证实被盗车辆的架号情况。7、被盗车辆照片,证实被盗车辆情况。8、车辆信息,证实被盗车辆信息情况。9、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曾被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以及刑满释放时间。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京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金京哲曾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物品已被追缴并返还失主,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京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邢亚彬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