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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玲与陈晓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04号原告杨某某,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深寒,男。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敏丹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深寒,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陈思琪。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欠缺沟通,感情一直较为平淡。2012年被告与一女子相识并密切来往,同居一处,被其发现后不但不知悔改,且变本加厉多次带该女子回家同居一室,其被迫与女儿同睡一屋。为了维护婚姻关系及女儿成长,其一忍再忍。2013年春节前夕,女儿发现该女子发短信给被告,询问被告过年时在家过还是和她一起过,后被告从2月8日至2月18日一直与该女子在外姘居。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且对女儿的健康成长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女儿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成年;双方居住的公房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还小,而且在一起生活这些年了,还有感情。希望两个人以后能好好生活,共同把女儿抚养成人。不管怎么样,把原告和女儿照顾好,不让她们受委屈,其会多忍让,并把自己的脾气改一改,对原告多关心、照顾、体贴。经审理查明,1990年左右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8年1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并于1998年12月24日生一女陈思琪。后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两、三次带婚外异性回家居住,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形成诉讼。庭审中,被告再三表示一个家需要两个人的努力,其希望原告不要对其进行人格上的侮辱,并表示和该异性断绝来往,跟原告好好生活,多沟通,有事多商量,其和原告走到一起也不容易,为了孩子,为了老了有个伴,其会把家庭生活搞好。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为深厚。近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被告带婚外异性回家居住,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再三表示其会和该异性断绝关系,并为改善家庭关系付出努力,原告应给予机会。为了家庭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体贴、相互关心,夫妻关系应该能够得到改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案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