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坊清民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莫安全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安全,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坊清民初字第350-2号原告莫安全。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北五环大夏4层。法定代表人封全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安路与潍胶路口东4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杨宗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潍坊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李家朱茂银枫家园4号楼1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安全与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续封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路支行93×××91账户存款人民币175万元。在续封期间,不得将此款转移、支付,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续封期限: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闽军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辛宛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