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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漳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陈光全不服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全,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陈威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漳行初字第2号原告陈光全,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漳平市。被告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住所地漳平市。负责人赖日清,所长。委托代理人吕洪珊。第三人陈威巍,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建筑师,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光全不服被告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受理了本案,于2013年1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陈威巍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光全以与被告的纠纷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陈光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光全负担。审 判 长  陈士毅人民陪审员  刘晓英人民陪审员  苏建宝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