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程林与周雪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林,周雪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122号原告:程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金霞。被告:周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林诉被告周雪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林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程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红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