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尚庆凤与陈文达、白雪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庆凤,陈文达,白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尚庆凤。被申请人:陈文达。被申请人:白雪(系陈文达之妻),系鲁S593**号车车主。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白雪名下鲁S593**号车辆,扣押日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尹祥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