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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高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14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