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高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14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