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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虞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虞某某,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李光荣,荣县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以已自愿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虞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