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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与王道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王道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59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俊民,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君松,该支公司理赔员工。被告:王道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道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