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执字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56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某某应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777.16元,并承担受理费107元及执行费10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已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容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姚 军代理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敦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