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周某。被告冯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周某于2013年4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泽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