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姚威全、姚增芳与被上诉人韦月艳、杨珍、杨启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威全,姚增芳,韦月艳,杨珍,杨启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威全。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增芳。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剑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月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珍。法定代理人韦月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启恩。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明。上诉人姚威全、姚增芳因与被上诉人韦月艳、杨珍、杨启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林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并于201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林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15元,上诉人姚威全、姚增芳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姚威全、姚增芳。审 判 长 付 浩审 判 员 刘 萌代理审判员 吴 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骆春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