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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青岛惠安物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惠安物流有限公司,邹平传华物流有限公司,杜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526-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惠安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平传华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敦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邹平传华物流有限公司鲁M837**、鲁MR0**挂号车、鲁M836**、鲁MR2**挂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公司有商业保险。依照《中华人民提取被执行人邹平传华物流有限公司鲁M837**、鲁MR0**挂号车、鲁M836**、鲁MR2**挂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公司的商业保险款。限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该项保险款的理赔手续并且理赔款项划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指定帐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田绍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