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文学申请执行李进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学,李进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马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蒋文学,男,195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李进轩,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马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李进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蒋文学借款9300元。但被执行人李进轩至今未按(2012)马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进轩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肖凌峰审判员 王月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