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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武某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山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解建泳、郭晓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平及辩护人郭晓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武某平在邯郸市和平路西段“第一大道”地下商城负一层“天阔网吧”内西厅,趁受害人贾某印睡着,将其放在椅子上的西服上衣盗走。被盗上衣口袋内有人民币940元,华为牌C8812型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6元),受害人身份证一张。2012年11月19日22时许,接“天阔网吧”工作人员报警后,公安机关在网吧内将被告人武某平抓获。被盗西服上衣、华为牌手机及300元现金被追回并返还失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武某平进行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平能够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英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