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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284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