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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孔维开与王延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开,王延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1号原告孔维开。委托代理人朱仁平。被告王延亮。委托代理人曹艳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潘国波。委托代理人马晓亮,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延亮所驾驶车辆鲁VLW8**号的查封措施。代理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