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孔维开与王延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开,王延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1号原告孔维开。委托代理人朱仁平。被告王延亮。委托代理人曹艳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潘国波。委托代理人马晓亮,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延亮所驾驶车辆鲁VLW8**号的查封措施。代理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