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兰,王世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王绍兰,女,1989年8月26日生,汉族,磁县贾璧乡新华村人。身份证号:13042719890826694X。被告王世杰,男,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磁县贾璧乡双和村人。身份证号:13042719880921693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兰与被告王世杰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兰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绍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绍兰负担。审 判 长 郭继鸿代理审判员 韩建平人民陪审员 索广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