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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6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09月09日。委托代理人洪保全,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07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世文人民陪审员  熊维国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