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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初字第0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吴健与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马建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民初字第0801号原告吴健。被告马建建(又名马建)。原告吴健诉被告马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学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建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健诉称:2012年7月9日,被告马建建向原告借款2526元购买车辆保险,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后原告催要未果。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建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被告马建建向原告借款2526元购买车辆保险,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内容为:“今欠人保公司吴健保险费用人民币贰仟伍佰贰拾陆元(2526)1395145****马建2012、7、9”。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诉来我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由原告庭审陈述、被告马建建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建建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吴健要求被告马建建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建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建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健借款252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建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学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玛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