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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华与被执行人郭长平婚姻家庭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华,郭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06-1号申请执行人:闫华被执行人:郭长平申请执行人郭长平与被执行人闫华婚姻家庭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鄂汉阳立保字第00033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郭长平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黄孝河路营业部的资金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长平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黄孝河路营业部资金账号6808811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