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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武安市育康医院诉被告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现辉、被告曹鹏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育康医院,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张现辉,曹鹏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武安市育康医院。法定代表人苗便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德法。被告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现辉。被告曹鹏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育康医院诉被告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现辉、被告曹鹏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育康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武安市育康医院负担。审判长  李玉生审判员  安何会审判员  李继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