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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卿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卿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970号原告郭某某,男,生于1975年3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祖贵,古蔺县乐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卿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卿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4月17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廷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蒲 娟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