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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前与被告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生气闹仗,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为了孩子原告忍让多年,但被告不仅没有改正,打骂吵闹更是变本加厉。双方自2012年7月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没有��过原告,我们是有感情的,我不同意离婚。查明:2006年6月份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年××月××日二人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开始二人感情尚可,后二人同去北京打工,在打工期间二人曾因家庭琐事生气闹仗,2012年7月份二人分居至今。××××年××月××日,原被告生一男孩孙士钰,现跟随被告生活。结婚时原告有嫁妆被子八床。婚后二人于2012年2月份购买旗云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二人未建设其他共同财产。审理中,原告称,嫁妆被子在自己处有四床,在被告处四床;被告称在自己处一床,其他在原告处。被告称,有债务欠被告舅舅张召祥16000元是订婚时欠的,欠被告弟弟尹彦泉16000元,欠被告表姐唐玉红18000元,欠被告姑姑25000元,欠被告堂哥孙其会15000元,欠被告父亲13000左右,借孙其龙8000元,旗云车已卖33000元还账了,签了一个卖车协议,没有��户;对于被告以上所称,原告称不属实;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为了创造幸福生活,二人能够同甘共苦、共同外出打工创业,随着儿子的出生,两人的夫妻生活由原来的“二人世界”变成了幸福的“三口之家”,应视为二人已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即使二人在共同生活中曾因琐事有过争执,亦属居家生活的一般性问题,并非无法修正弥补。双方如能从大局考虑、妥善处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坦诚自己的想法、多换位思考、多为家庭和孩子着想、通过商讨积极探索解决争执的途径,定能修和夫妻关系,弥补夫妻感情裂痕,促使双方和好。综合原、被告婚姻现状,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不准二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振方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王 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成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