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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庆阳华资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华资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袁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华资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多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阳被执行人袁小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华资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袁小平于2013年4月18日11时前退付原告庆阳华资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定金35000元。二.原告庆阳华资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退付原告庆阳华资交通服务有限公司587.5元,被告袁小平负担587.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袁小平于2013年4月17日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许会审判员  王英杰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