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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沈关兴诉张菊英、沈宝华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甲,张某某,沈乙,沈丙,陈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1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甲、孙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丙。原审被告陈某某。上诉人沈甲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沈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