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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华。上诉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3)台黄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