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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肖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56号原告肖某,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告焦某,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肖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卓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