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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宋祥林与杨瑞宏、刘丽霞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祥林,杨瑞宏,刘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101号申请人宋祥林,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退休职工。被申请人杨瑞宏,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职业不详。被申请人刘丽霞,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职业不详。申请人宋祥林因被申请人杨瑞宏与王国斌于2012年7月2日向申请人宋祥林借款1万元,于2012年7月6日向申请人宋祥林借款1万元,于2012年7月7日向申请人宋祥林借款3万元,上述借款本金共计5万元,经申请人宋祥林催要未予偿还,申请人宋祥林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瑞宏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178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宋祥林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瑞宏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78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韩彦军审判员 訾 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