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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殷某与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殷某。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殷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某、王某的存款13071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周某、王某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