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恢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姚翠香与牛连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翠香,牛连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姚翠香,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牛连锋,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牛连锋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牛连锋未予履行。因被执行人牛连锋长期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终结(2011)临民一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中第三、四、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姚翠香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连锋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中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