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秦英与王莲滢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232号原告秦英。被告王莲滢。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英诉被告王莲滢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秦英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英负担;余款25元本院退回原告秦英。审判长陈远璐代理审判员陈国先人民陪审员粟喜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陆慧峥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