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金花与魏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花,魏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王金花,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成,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天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冰,男,1950年1月5日出生。原告王金花与被告魏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崔立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方、人民陪审员张金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花的委托代理人李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冰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金花起诉称:2008年10月17日,魏冰向王金花借款850万元,并约定于2008年10月31日偿还;借款期满后魏冰未还款,并于2009年9月4日又出具保证书,承诺于2009年9月15日前还清,并同时约定如有争议由王金花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此后魏冰一直未还款;经催要未果,故王金花诉至法院,要求魏冰偿还8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王金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2008年10月17日欠条;2、2009年9月4日保证书;3、2010年10月28日字据;4、转账汇款凭证。被告魏冰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庭审审查,原告王金花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8年10月17日,魏冰书写欠条一张,确认欠王金花850万元,并承诺于2008年10月31日前还清。2009年9月4日,魏冰再次书写保证书,载明:2009年9月15日前还清欠款850万元,若不能偿还可以给司法机关处理,可在王金花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2010年10月28日,魏冰手写字据一张,表示:“已将1547万元港币(约1300万元人民币)汇入王金花香港招行的账号,招行卡暂留魏冰处;2010年11月2日至4日,魏冰给王金花提供的国内银行(工行、建行、招行)账号汇入1300万元人民币后,王金花香港招行卡内的1547万元港币转回魏冰的账号;2010年11月4日凭此条换取招行的卡并办理转款手续。”另查,2003年起,王金花陆续向魏冰账户汇款,部分款项汇入了康大力、叶前锦、洪春荣、魏琴、康廉、谭晓珍、宋存聚、WONGWINGKAM等人的账户中。王金花称均是按照魏冰指示汇款。诉讼中,王金花称:与魏冰系朋友关系,双方曾经合作过;王金花根本不知道所谓的香港招商银行的卡,也从来不曾收到1547万元港币;因魏冰欠王金花850万元至今未付,所以2010年10月28日,魏冰主动将给付金额调高至1300万元。现王金花仅主张原来的850万元;该850万元包含700万元本金及150万元利息;借款700万元中有几十万元应当是魏冰给予王金花的利润分成,但由于魏冰没有给故转为借款,具体利润金额已无法记清;目前能找到的转账凭证金额为5365900元,部分转账凭证无法找到,部分系现金给付,还有部分是王金花的姐姐或朋友转账给付的,均包含在850万元中。上述事实,有王金花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金花提交了欠条、保证书、字据的原件,现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可以认定王金花与魏冰之间系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王金花与魏冰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王金花向魏冰出借款项,魏冰作为借款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向出借人王金花承担清偿责任。欠条、保证书及字据均约定还款期限,但魏冰均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金花称欠条上所载金额中包含700万元本金及利息150万元,该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故王金花要求魏冰按照欠条所载金额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魏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王金花欠款八百五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万一千三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被告魏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立斌代理审判员 李 方人民陪审员 张金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 员代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