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与何崇鑫、邱国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何崇鑫,邱国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大道龙潭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章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被告何崇鑫。被告邱国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商鼎国际1栋2单元12楼7、8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淑娟,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崇鑫、邱国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