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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2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崔吉梅诉汪德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吉梅,汪德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2247号原告崔吉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向修春,男,汉族。被告汪德州,男,汉族。原告崔吉梅诉被告汪德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崔吉梅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吉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吴家慧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