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卢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卢氏县卫生局申请执行任蒙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卫生局,任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卢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马建超,局长。被执行人任蒙,女,47岁。卢氏县卫生局申请执行任蒙行政非诉一案,执行依据为卢卫医罚字(2012)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确定任蒙应停止执业并缴纳罚款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认为本案暂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卫医罚字(2012)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张龙 百度搜索“”